表姨告訴我,他是我媽媽的高中同班同學,當年拜訪我外婆的時候,親口說比我媽媽大了一歲,以後會好好照顧我媽媽。
媽媽如果還在世,今年應該 47 歲了,而方建業應該 48 歲了。
一個簡單的邏輯是,方若雅既然敢把插著「44」的蛋糕發到社交平臺上,就證明在她眼中,方建業今年 44 歲是個事實。
兩個事實相互矛盾,其中必定有一個是假的。
那麼,到底哪個會是假的?
我回到了母校,方建業和我媽媽也曾就讀于此。
我找到了我的高中班主任,寒暄過後,我說明瞭來意:「前不久我外婆也去世了,她告訴我,其實我爸爸媽媽都在一中念過書。老師,方便的話,我可以去檔案館看看他們倆的檔案嗎?」
班主任一直知道我是個孤兒,當下就打電話給檔案館的老師,給我行了方便。
塵封的檔案裡,藍黑色的鋼筆字跡,一筆一畫地寫著:方建業,男,漢族,1973 年生。身份證也能跟 1973 年對得上號。
1973 年出生的方建業,是怎麼搖身一變,變成了 1977 年生人?
我拿手機把這一頁檔案拍了下來,又給黃阿姨發了微信,問她:一個公務員,是出于什麼目的,要把自己的年齡改小呢?
她很快回了消息:很多啊,比如說報考的時候把自己改成應屆身份,那可報的崗位就多;再有就是方便提拔,提拔是有潛規則的,你年齡到了界限,再能幹也不會提拔你做局長。
我握著手機沉思。
不要看現在互聯網如此發達,政務資訊一網聯辦。但紙質化的戶籍和身份檔案逐步轉移為電子化,也就是這十幾二十年的事情。
在此之前,紙質化辦公有很多空子可鑽,身邊「因為派出所登記的民警聽錯了名字」而被迫換了名字的例子,並不罕見。
方建業通過什麼方式操作的修改年齡我不管,但是有一條,是鐵板釘釘的——
根據我黨的紀律處分條例規定,在幹部、職工的錄用、考核、職務晉升等工作中,隱瞞、歪曲事實真相,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;情節較重的,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;情節嚴重的,給予開除黨籍處分。
不管方建業是一開始就改了年齡,還是為了晉升改的年齡,他敢私自改動檔案,就要記他一個處分。
在晉升的節骨眼上爆出這個事情,方建業,你還能如願以償嗎?
我以「工作室以後要主打家庭合照,拿你們的做范本」為由,提出免費給黃阿姨一家拍攝照片。
黃阿姨當然喜滋滋地答應了,我特意拍到了六點鐘才收工,她過意不去,說要請我吃飯。
正合我意。
席間,我問黃阿姨的丈夫:「劉叔叔,方建業是不是您同事啊?」
他的眉心不易察覺地一皺:「你說老方啊?是啊,你認識?」
表情變了,語調也變了。
他不喜歡方建業。
我笑了一笑:「是啊,方建業是我舅舅的同學,今天聽我舅舅提了一嘴,說方建業這個人,越活越年輕了。」
劉叔叔若有所思地重複一遍:「越活越年輕?是什麼意思。」
我關上門,笑吟吟地說:「他和我舅舅同齡,但是呢,我舅舅今年過 48 歲生日,方建業卻過的是 44 歲的生日。您說,這是不是越活越年輕了?」
劉叔叔一瞬間就懂了,面上閃過一絲喜色,隨即輕咳:「小周啊,你說這話,可是要講證據的。
」
我把手機上拍到的方建業個人檔案頁、班級畢業照給他看。
他把方建業的身份證號和出生年月的數位放大,不自覺地點了點頭,再看向我的時候格外和藹:「小周啊,方便的話,把這兩張圖發給你黃阿姨。」
我知道,他要有所動作了。
我笑著收起手機:「好嘞。」
這件事做完之後,我仍然輾轉反側。
只靠這一件事是不夠的,讓別人去反擊也是不安心的。
我要上個雙保險,讓方建業再也沒有出頭之日。
首先,查一查法律條款。
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四十六條,誹謗罪為: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,情節嚴重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》第一百零一條規定:公民、法人享有名譽權,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,禁止用侮辱、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、法人的名譽。